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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“个转企”试点,是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确定的创新性规定

时间:2023-11-17   访问量:1286


  开展“个转企”试点,是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确定的创新性规定,是提升河北省经营主体活力和竞争力的现实需要。今年3月起,河北在部分地区开展“个转企”试点,创造了富有河北特色的“个转企”试点经验。

  通知提出,主要采取建立转企培育库、构建统一规范流程、优化登记审批服务、强化转企跟踪保障、加强后续分析管理5项举措,高标准推动试点工作,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。

  在建立转企培育库方面,通知要求各地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、区域特色产品提升,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,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,分类分型建立“个转企”培育库,加强入库个体工商户重点指导、跟踪服务、动态调整,建立完善常态化“个转企”工作机制。在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的基础上,鼓励个体工商户(不含港、澳、台居民个体工商户)在经营者不变的前提下,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法人。

  在构建统一规范流程方面,巩固“证照联办”“一件事一次办”改革成果,深化极简办、智能办、马上办、满意办新“四办”活动,精简申报材料,压减审批时限,实现“个转企”登记“一套材料、一日办结”。结合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赋予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,为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,各地要加强县乡协作,在县(市、区)政务服务大厅设立“个转企”登记专窗,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“个转企”登记业务;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“个转企”咨询窗口,热情主动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引导、代办帮办服务。各地要落实首问负责、一次告知等制度,实现“个转企”登记“最多跑一次”办理。

  在优化登记审批服务方面,简化“个转企”登记程序,申请人可选择“直接变更登记”或“先注销、再新设”任一方式办理登记。“个转企”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企后的企业档案合并为一户档案,实现接续管理,由县级登记机关统一保存归档。符合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,可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;不改变住所(经营场所)的,不再提交住所(经营场所)使用证明材料;个体工商户已报送的年度报告、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,与转型后企业的相关信息合并公示;个体工商户对原有债权债务承诺妥善处理并顺延接续的,可选择“直接变更登记”方式办理“个转企”登记。

  通知还提出,将强化转企跟踪保障,鼓励各地为转型企业开展法律、政策、信息、用工、技术、管理、融资等指导,探索提供免费代理记账、税务申报等服务,减轻企业负担。同时,加强后续分析管理,对转型后企业的存续状态、经营规模、信用状况等进行跟踪监测,了解转企后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评估“个转企”对经营主体发展的推动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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